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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同样车票钱,你坐着,我站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31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696
核心提示: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昨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昨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是通过司法者对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居中裁判来构筑与实现的。尽管“同价不同票”现象由来已久,并引发热烈而广泛的社会争议,且牵涉面甚广,孰是孰非、如何裁断莫衷一是,是一道棘手的难题。但司法的职能在于定分止争,法官永远不能找借口拒绝裁判。因此,面对社会广泛瞩目的焦点问题,如何定性,如何裁判,如何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着实考验法官的司法智慧。

笔者看来,司法要答好“同价不同票案”这道民生考题,必须深思谨虑,做到情、理、法相融,全面分析衡量,准确定案裁判。


首先,“同价不同票”是否有违公平原则?同样的票价,一个坐一个站,待遇迥异,表面上看,确实有悖情理,也不符法理,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从合同关系上讲,乘客一旦购买站票,就表明对站票的选择和接受。但这种选择和接受应该基于自愿原则。这既要考虑到春运期间,“一票难求”可能造成乘客购买同价站票的“被自愿”情形,也要看铁路发售超员无座号车票时,其无座号的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旅客是否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无座号车票,还是购买延后日期的有座号车票,或者选择其它交通工具。所以,对于“同价不同票”的是与非,应该综合分析判断,简单以合同关系来支持或者以违反法理来反对,恐怕都失之偏颇。


其二,“同价不同票”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涉嫌霸王条款?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火车车票的定义是:客票和附加票,其中客票包括硬座票和软座票两种;附加票包括加快票、卧铺票和空调票。可见,现行铁路运输法律法规是将站票排斥在外的,站票作为旅客乘车的凭证,并没有取得价格制定的法律依据。


其次,站票半价或折价后是否带来新的不公平?持站票乘车的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其乘车条件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当座席空闲时也可以乘坐。比如列车从上海开往北京,中途有乘客从南京站下车,有人就会坐到空闲座位上。这就构成对铁路运输部门和买了全价有座票的乘客的双重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是否能成为站票与座票同价的正当性依据呢?关键在于,这种新的不公平是否足以引起负面后果,比如造成车票发售和乘运秩序的较大混乱,以至于利大于弊,得不偿失。


再次,如果站票应比座票低一个价位,该低多少才是合理的?这就要分析火车票价格的组成因素。曾有铁路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火车票价格主要是根据其位移距离长度决定的,坐席环境仅是构成票价的一部分。同时每列车发售的无座车票是按照一定比例出售的,并不是无限量发售。”窃以为,坐席环境可以是构成票价的一部分,但不是小部分,毕竟长途站票会让旅客身心俱疲,应该体现适当的人文关怀。


最后,“同价不同票”是历史现象、普遍现象,个案的裁判,尤其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类案的处理,会带来示范效应、蝴蝶效应,不可不慎。如何将个案裁判纳入社会整体考虑,将个案的特殊因素放到类案的同质因素中考量,进而作出恰如其分、进退适宜的裁决,也是对司法者裁判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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