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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罚尚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494
核心提示:26日上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处罚力度仍嫌不够。

26日上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处罚力度仍嫌不够。他们建议加重处罚力度以遏制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最近山西的医院爆炸,如果按草案的条款来处理,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是太轻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说。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第139条新增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为新增规定的草案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条相比,瞒报谎报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且瞒报谎报贻误抢救,又造成了损失,老百姓对这种行为更加痛恨,我们应该更加严惩。”王云龙委员说。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还新增加规定,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包括南振中、王祖训在内的多位委员认为,如此修改,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负的责任提到法律的高度,使得各地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有法可依,有助于遏制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势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刑法》的修正,应让人民群众从法律条文中感受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让各级领导干部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积极主动地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不敢有一丝的懈怠。”南振中委员说。

不过,也有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对草案部分条款过于严厉的处罚持不同意见。列席此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认为,“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应该慎重。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有时候是为了增加节日气氛,带有纪念性、庆祝性、公益性。如果规定过于严格,承办方承担的风险就太大了。”刘来平说。也有委员认为,如果处罚过于严厉,会导致一些官员为了减少风险而放弃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刘来平建议,只对有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处以刑罚。(记者 程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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